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艺人经纪代理合同的性质分析》一文中,笔者分析艺人经纪代理合同属于复合型合同的性质,基于其具体内容,通常并不仅为单一的委托合同关系。并非单一的委托合同,只影响当事人的解除权,即不得适用《合同法》第410条的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但并不影响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演艺经纪合同虽然是混合合同,但基础合同关系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对演艺经纪合同有重要影响。

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最大特征在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是合同的基础。“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人作为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相信受托人能够处理好委托的事宜为基本出发点的。而委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因为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有能够完成受托事务的自信,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没有相互的信任和了解,委托合同难以成立。即使建立了委托关系,也难以巩固。因而,在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后,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了不信任,可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437页)”。

20200415143709150

此种信任关系的一种表现,是人身依附性,合同履行高度依赖于当事人自身。在彭X迪与环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已生效法律文书,彭X迪与环X公司签订《艺人经纪代理合同》之前,双方另行签订《演员合同书》,环X公司聘请彭X迪在《XX吧,梦想》剧中担任演员工作,后因彭X迪多次违反剧组纪律,并造成剧组停拍等情况。显然,彭X迪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虽然《艺人经纪代理合同》和《演员合同书》是两份独立合同,但两份合同的签约主体同一,《艺人经纪代理合同》和《演员合同书》均明确约定彭X迪服从环X公司安排,彭X迪的先违约行为致使其不具有单方请求合同解除权,但因《艺人经纪代理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质,彭X迪两次提起诉讼已有很强的解约意愿时,勉强维持合作关系并不利于双方的发展,继续履行合同显然对双方均无益处,且环X公司也作出接受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彭X迪与环X公司签订的《艺人经纪代理合同》予以解除(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

严格来说,违约方通常没有解除权,不得以解除合同的形式来逃避合同羁束;但对演艺经纪合同而言,合同存续高度依赖当事人自身,在艺人具有高度解约意愿、其已经不会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判令合同解除是合理的解决方式。反之,对于高度依赖当事人人身的合同,要求继续履行也无事实上的可能性,艺人若拒绝履行合同,合同也无法强制履行。

20200415143729538

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决定合同履行可能性的另一个表现是演艺经纪合同的存续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愿。只有当事人主观上自愿、相互协助配合,合同履行才有可能。在北京颁X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与刘X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从经纪合同的性质来看,艺人经纪合约更多地受合作双方主观意志因素影响,需要艺人与经纪公司相互配合才能更好地履行合同。目前刘X已经就合同的履行与颁X公司产生了分歧,颁X公司已经两年之内未为刘X争取到足够的影视剧出演机会,颁X公司目前无法找到合适的方法消除刘X的顾虑,彼此无法重新建立信任。而演员的演艺生涯较短,五年的时间可能决定演员的演艺道路是否能够继续。综合以上情节,法院认为颁X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符合合同法“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故法院对于刘X主张解除《全约演艺经纪合约》的请求予以支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5196号)。”演艺经纪合同存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基于该份信任,当事人自愿履行合同,相互之间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合同。若一方对另一方产生合理质疑,且另一方又无力消除该种质疑,双方的信任基础便已动摇,合同继续履行便无必要。

综上,演艺经纪合同以艺人和经纪公司之间存在信任为基础,履行高度依赖人身,同时也取决于双方主观意愿。若双方之间信任基础丧失,虽不一定能适用《合同法》第410条的法定解除权,但基于该种的特殊性,演艺经纪合同也多会解除。

免责声明:该自媒体文章由实名作者自行发布(文字、图片、视频等版权内容由作者自行担责),且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 秒送号Miaosong.cn立场,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投诉 · 举报作者与内容]

「作者 · 档案」
汐溟版权律师,传播电影版权知识,分享电影版权经验。

  
(0)

相关阅读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