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种情形下,未交付完整版权文件仍要支付版权费?(五)

由一审判决书本文梳理出约定以完整版权文件的交付为支付版权许可费条件,纵使交付不完整版权费仍应支付的独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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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深化合同解释,探求合同目的,以当事人真意作为评述是否违约的依据。《合约书》3.1条A项约定的物料为证明永X公司拥有授权节目版权的全部证明文件:以片尾字幕中署名的全部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等所有的权利人给予永X公司的共同授权为准,永X公司需提供该授权原件或经过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证的公证书,满足骄X公司维权之需要。单就合同内容而论,约定永X公司提供完整授权文件的目的是证明永X公司拥有授权节目版权和满足骄X公司维权需要。从该约定中无法得出合同目的中包含分销节目版权的内容。但在当事人庭审陈述中,可以确认合同目的之一是分销。该目的应该是证明永X公司拥有授权节目版权目的的深层目的。合同目的是债之本旨的核心。在当事人对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透过合同约定去考察合同目的,以债之本旨为根据去评述债务履行行为,更易窥得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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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以债务人履行情况评述其过错及责任。依据《合约书》约定,永X公司应提供八份授权文件,其提供了六份仅有两份未提供,但也作出了合理解释,表明其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由此,骄X公司的大部分权益已经实现,同时,永X公司履约行为虽有瑕疵,但并无明显过错。

第三,当事人应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遭遇障碍时应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鉴于无法提供完整版权文件,骄X公司对此又有顾虑的情况下,永X公司为骄X公司出具声明,保证承担由版权文件不完整而带来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因此一方面,当事人对该事实可能产生的不利局面作出了预案性的具体约定,另一方面,在合同障碍无法消除的情形下,为合同的顺利推进,永X公司已经作出了努力。如前文所述,若永X公司在合同中作出无法兑现的承诺存在过错,在此其已经尽到诚信义务、弥补了先前过错。

第四,应考虑版权授权的特殊性。版权授权与房产过户不同,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不会变更,购买者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但版权授权纵使无完整的版权文件,版权购买者依然可以获得版权。本案中,片尾署名单位共同授权给永X公司版权,永X公司再将版权授权给骄X公司。版权文件的价值主要是证明权利真实性,并基于该真实性在向下游分销时证明前端权利者身份。事实上,只要能排除第三人对版权能主张权利,骄X公司继受权利就是安全的。虽无全部片尾署名单位授权,但大多数单位已经为永X公司出具授权,这些授权足以表明永X公司版权的真实性。易言之,永X公司版权文件虽有瑕疵,但其版权却是完整的。骄X公司从永X公司获得的权利也就无瑕疵。因此,尽管永X公司提供的版权文件不完整,但骄X公司已经获得了版权,其权益并未受到影响。且骄X公司支付版权费的对价是获得版权,现版权已经取得,骄X公司获取了其主要合同利益。另外,授权版权是永X公司的主给付义务,在其已经完成的情形下,其有权要求骄X公司支付对价,即支付剩余版权费。

第五,考察当事人在签收版权文件时的意思表示。在收到版权文件时,版权文件就是不完整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版权文件不完整对其利益有影响,在签收之时便会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在收到版权文件时明知不完整且未持异议,表明当事人实际对版权文件不完整的事实是接受的,该事实对其权益不会有实质影响。

第六,最重要的事实是,当事人是否实现了合同目的。如前所述,合同目的是分销和维权,骄X公司承认分销已经完成,并未因为版权文件不完整而受阻;至于维权,因为案由是著作权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便是知识产权法院,版权文件不完整是否会影响骄X公司维权,审理法院有绝对的权威见解。因此,在分销目的已经实现、维权目的未受影响的情形下,骄X公司应该支付剩余版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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