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票知识分享方式推介的影片投资项目存在较高的合同风险,签约需谨慎

【原创】文/汐溟

笔者近一段时间内接触到几起影片投资份额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发现其中一类案件有如下共同特征:

首先,当事人被拉入某个股票交流群,群中有老师讲解股票知识,分享股票及投资经验;

其次,有人会在群中推介某个电影项目,并声称该项目会有较高收益,同时群中有人会以某种方式响应、支持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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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当事人受到影响后对其产生投资兴趣,便会主动添加电影项目公司的联系人,以微信的方式协商投资事宜;

第四,影片项目公司将合同邮寄给当事人,当事人签字后邮寄给项目公司,签约后当事人转账支付投资款;

第五,当事人的投资回报大多约定为院线发行收入;

第六,如果影片系进口片或不知名影片,该片会在小院线放映,院线收入与合同约定的投资额相比相差甚远,甚至收入少到可以忽略不计,几乎没有收入;

第七,如果影片系知名作品,无论票房如何,合同中约定的投资款均远远高于通常的市场价值,存在较大的溢价空间。

此外,从事投资的当事人多有如下特征:并非电影从业者,对电影行业了解不多,甚至完全不了解;以微信的方式沟通,对影片项目及项目公司未做实际考察;投资额度很小,少则数万,多则百万,以几十万居多;与项目公司不在同一城市。

以此方式签订的合同,对投资的当事人而言,大多会有如下隐患及风险:

一、当事人之所以对影片投资,系基于微信中推介者或自称项目公司职员之承诺,但该职员之身份无法证明。该推介者既未出示授权委托书,证明其与项目公司有代理关系,更未出示身份资料,证明其与项目公司有人事关系,而且基于微信这一特定形式,纵使其提供了加盖有项目公司公章的相关证明,也无法确切证明其与项目公司之间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因此,微信中项目推介者之承诺或表示效力大多无法直接归于项目公司。

二、对影片项目之推介、宣传及市场预期承诺多为微信群中,而签约后该群通常会解散,在纠纷发生后,取证困难,当事人无法证明推介者曾做出过夸大或虚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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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签订前对影片之宣传,甚至是高回报之承诺并未约定在合同中,因此该类承诺未转化为合同效力,当事人对其主张欠缺合同依据;况且,承诺表意者与作为合同主体的项目公司之间又无法证明有身份关系,项目公司也可否认该承诺为自己意思表示,免于欺诈之责任。故而,当事人既无法追究项目公司的违约责任,也无法撤销合同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

四、合同中大多约定宣发工作由项目公司负责。既然影片宣发权由项目公司掌控,其可以将影片在较小范围内发行,这也是其合同权利,并未违约。合同中并未约定发行效果(院线应达到的票房数),事实上也无法对其具体约定。因此,项目公司需要履行的义务便是院线上映,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即使一家影院在午夜将影片放映几晚,项目公司也算完成了发行,投资方很难对其问责,事实上笔者也曾遇到过此种情形。

五、若影片票房很少,因为当事人所占投资比例多以千分计,其可分收益近乎为零,该笔交易当事人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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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若当事人有心以法律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多会因面临如下困难而最终放弃:

(一)当事人、项目公司及所要委托之律师大多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城市,这意味着纠纷解决成本很高,当事人首先要负担不菲的交通成本;

(二)电影合同具有很高的专业性,有处理此类案件经验的律师多集中在少数几个城市,当事人寻找合适的代理人有一定困难;

(三)从成本及收益比来看,当事人投资数额通常不高,而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其不但要承担差旅费、公证费、律师费、诉讼或仲裁费,而且还要面临败诉风险,当事人综合权衡后大多选择放弃。

七、在合同层面,所做约定也对当事人多有不利。但合同对项目公司也并非毫无风险,在拙作《进口片投资份额转让合同中,转让方九项潜在违约点解析》一文中笔者有过专门分析。

(版权所属  汐溟版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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