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乡镇政府、村委会无权征收土地,那么谁有权利施行征收拆迁呢?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应该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可在一些地方,乡镇府会发布征地公告,明确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事项。那他们有权这样做吗?到底谁才有权利施行征收拆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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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及村委会无权征收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进行批准;其他土地征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且要报国务院备案。因此,根据以上依据来看,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权批准征地行为,其他部门都无权私自做出征地的决定。也就是说,村委会及镇政府是无权征收土地也无权审批的。征收土地是有严格的限定的,不能谁想征就征。

那么谁有权利施行征收拆迁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公告、实施主体

当征地批文获得审批后,土地征收行为就真正的拉开了“帷幕”。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主体应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发布征地公告以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也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因此,在看到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之后,不仅仅只看内容,还要看发布公告的主体。如果是镇政府或是村委会发布的那就是违法的,而合法的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作出土地征收公告或是实施土地征收。

村里征地需要经过村民同意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或者征用集体土地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无论政府是永久性地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还是临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其征收、征用的目的,都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所以,国家征收或是征用土地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是具有强制性,不需要经过村民的同意。前提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只能由国家依法进行征收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征收土地的。开发商更是没有这个权利。

但如果是商业用途,那肯定要村民签字同意。而且涉及到征地都有补偿。因此,当有相关部门或是单位、个人来征收土地时,首先要看征收性质。

征收土地时要出示哪些文件?

征地告知书,就是征地报批之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农民。

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国土部门要对拟征土地位置、性质、面积等现状的调查情况告知农民,并且由农户签字确认。

征询意见书,国土部门应对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充分征询意见,有人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征地公告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补偿方案: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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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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