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行业中,优先投资权应如何保证?(二)

我们集中分析协议中约定的优先投资权的构成要件。协议约定:“本协议中动画项目的长期合作安排:A对B制作的动画片享有优先投资权。B及B控制人C(编辑和导演)、D(产品设计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以B的名义制作的、出品的动画片,应将故事大纲和二集样片提供给A,如A审核后确认愿意投资,原则上双方按以下条件合作:A投资占30%,B投资占70%,其中A类动画片(制作标准以《超*武装》为准)总投资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B类动画片(制作标准以《果*特攻》为准)总投资额为人民币900万元;如制作标准提高并投资总额超过A类动画片的,则由双方另行协商该项目的合作”。第二款为:“本条涉及的动画片项目,B应在故事大纲及二集样片送A审核,A审核后确认愿意投资的,应于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B,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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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仅基于协议约定,适用字面文义解释的方法对其做初步解释:

第一,“本协议中动画项目的长期合作安排”,表明协议所针对的不是一部动画片,而是未来一定时间内的多部动画片。该协议是双方对未来多部动画片项目合作进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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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A对B制作的动画片享有优先投资权”,表明双方的分工是:B负责动画片的制作,而A负责投资,A对B未来制作的动画片有优先的投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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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B及B控制人C(编辑和导演)、D(产品设计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以B的名义制作的、出品的动画片,应将故事大纲和二集样片提供给A”,意指自协议签订后,但凡是B(包含B的实际控制人C和D)制作的动画片,都应将故事大纲和二集样片提交给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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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如A审核后确认愿意投资”,即A通过审核故事大纲和二集样片后,认可该动画片项目,有投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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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原则上双方按以下条件合作:A投资占30%,B投资占70%,其中A类动画片(制作标准以《超*武装》为准)总投资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B类动画片(制作标准以《果*特攻》为准)总投资额为人民币900万元;如制作标准提高并投资总额超过A类动画片的,则由双方另行协商该项目的合作”,表明A若决定投资,则应接受如下的投资条件:其一是投资比例(A三B七),其二是投资额(1200万以下),其三是若投资额超过1200万元时,双方就该项目应另行协商。此处的“另行协商”,就其所处的文义推断,似乎应专指投资比例,即B的动画片投资额超过1200万而A经审核故事大纲和二集样片后又决定投资的,双方可不受三七比例的限制,而应对投资比例重新协商确定。由此也可以看出,无论动画片的投资额是多少(假定为2000万,远远超过1200万),只要是B制作的动画片,都必须先经A确认,将故事大纲和二集样片审核后决定是否投资,而投资比例依据动画片的投资额不同区分两种情形,按既定三七比例或是重新协商比例。

第六,“本条涉及的动画片项目,B应在故事大纲及二集样片送A审核,A审核后确认愿意投资的,应于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B,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该条约定了A的确认期及确认形式,A自收到故事大纲和二集样片后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投资决定,逾期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投资权;同时,若决定投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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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合同解释中,已经包含了对优先投资权构成要件的分析,主要包括:就动画片的范围限定而言,自协议签订后,只要是B及B实际控制人制作的动画片,无论投资额多少,都在A优先投资权的范围内;就程序而言,B先将故事大纲和二集样片报送A,A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确认;就结果而言,A若决定投资,或者是按照三七的投资比例,或者重新协商比例。概言之,此协议所约定的优先投资权,更多的是一种优先选择权:B每制作一部动画片,A都有优先选择的权利。这其实是一种机会的控制权,A控制着优秀动画片的投资机会,经过A筛选后,有投资前景的动画片A自己投资,无投资前景的动画片A才让给他人。优先投资权是A享有的一种优势的商业地位。

合同解释是解决合同问题的前提。本文暂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依据合同文义,通过字面含义、对用语按照通常的理解来探求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优先投资权的构成要件、在该案中的内在含义做初步分析,系笔者自己对合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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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协议对“优先投资权”的约定未涉及“同等条件下”的限定问题。按通常的理解,优先投资权多与同等条件相联。则问题在于:A的优先投资权是否不受同等条件的限制?或者纵然协议未作约定,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同等条件乃协议应有之义,纵无约定亦当遵守?又或者同等条件已包含在协议约定中,只是暗含而未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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