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有关注我们公众号“汐溟版权律师”的朋友私信咨询如下问题:已经公版的电影,发行公司去国家版权局申请许可使用合同的时候,为什么还能申请专有许可?这个专有的意思,是否是发行公司有修复的新的版本的专有使用权的意思?
您的问题并不明确,我们理解,您的问题是否是已经发行公映的电影为什么还有专有许可权利?具体而言,是发行公映与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更准确的说是专有许可之间的冲突问题。以下是我们的观点。
影片发行公映与专有许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的指向不同,没有紧密、必然的关联性。
发行公映指向的是版权中的发行权,通俗地理解是将影片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的权利,但实务中,发行也暗含了放映权,不仅包含发行权也包含了放映权,是两种权利的合称。专有许可,是被许可人有权独占授权权利,通常除其被许可人自己外,其他人不得行使,包括许可人自己。
就电影作品而言,发行大多与发表同时,首映即是发表,该行为是不可逆的,就院线电影而言,若院线公映完毕后,影片院线公映的权利实际上是用尽了,此时的专有许可,所指向的权利内容中应该不包含院线发行权利,即使包含也丧失了实际意义。
专有许可主要看权利的内容,专有的究竟是何种权利应该明确,如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新媒体权利还是其他的权利类别等。就电影作品而言,公映发行通常只意味着院线发行的结束,但还有电视播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等其他权利。这些权利权利人可能尚未行使,可以专有许可给他人。
另外,纵使是同一种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虽然已经使用一定时间,商业价值有所降低,但也可以专有许可他人,只要被许可人自愿接受权利已经被部分开发利用的事实。专有许可之后,权利人便停止对该权利的使用。
对于电影的新的版本,此处之“新”应不指技术,而是内容。我们认为除非专有许可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被许可人反而无使用权。因为新版本多为改编后的作品,改编后的作品会产生新的版权,这个版权属于改编人。许可者授权被许可人享有的是原作品的权利,对改编后新作品,他无权授权,除非改编者系其自己。